让寄售行帮还信用卡后消失 一男子因盗窃罪被判刑
发布:2019-10-16 11:20:49 来源:云南法制报 浏览:165
在信用卡消费已经司空见惯的今天,一些信用卡持有人因还不上钱便拆东墙补西墙,而帮还信用卡收取利息的人、寄售行等群体也随之产生,他们以收取手续费等方式来帮助信用卡持卡人还款。但信用卡持卡人在他人帮还信用卡欠款后消失不见,这样的行为会如何认定呢?近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该院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2日12时40分,被告人何某某来到昆明市西山区某寄售行,让被害人操某某帮其代还信用卡。在被害人操某某第2次将1.6万元转入其信用卡后,被告人何某某谎称口渴,并趁被害人操某某为其倒水之机,将放在桌上的信用卡盗走后骑电动车逃离现场。
2018年10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何某某来到昆明市西山区妇产科医院附近的寄售行,让被害人刘某帮其代还信用卡,在被害人刘某第4次将1.1万元转入其信用卡后,准备将信用卡拿给何某某让其输密码刷卡时,被告人何某某突然将信用卡拿走并骑电动车逃离现场。
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家属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有坦白情节,其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存在过错。
最终,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
释法
法官表示,本案争议焦点是罪名确定问题。公诉机关认为第2起事实构成抢夺罪,但抢夺罪首先要求抢夺对象是他人紧密控制的财物,本案中被害人刘某本来就想将信用卡递给被告人何某某,难以认定该信用卡是由刘某紧密控制;其次,抢夺罪是对物实施强力的方式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该强力行为可能危及财物占有人的人身安全。就本案而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监控视频内容不能印证证实被告人何某某实施了可能危及被害人刘某人身安全的“夺卡”行为。故被告人何某某针对第2起事实不构成抢夺罪。
针对2起指控事实可以认定,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共计2.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针对第2起事实指控的罪名不当,法院依法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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