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陈女士:《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施行了,要达到什么样的条件才能申请破产?如果个人信用卡还不上钱,能申请破产吗?
读者林先生:个人破产会不会给欠钱者恶意逃债的机会,假如有人欠钱,故意通过破产而不还钱,怎么办?
自《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本报读者热线陆续接到市民关于个人破产申请、办理等方面的咨询电话。不少读者对个人破产制度存在认识误区,有的认为“申请破产就能不还钱”,有的以为“个人消费欠款也能申请破产”……个人破产保护条例实施后哪些人可以申请?如何防止“逃废债”?针对读者普遍关心的问题,记者日前采访了厦门市破产事务管理局相关负责人。
哪些人能申请?
“我信用卡欠了几万元还不上,能申请个人破产吗?”这是读者咨询较多的问题之一。对此,《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已明确,目前厦门的个人破产案件受理范围还限定在“因生产经营负债的商自然人(即从事商业活动的自然人)”范畴,个人消费类债务尚不在受理范围内。
“实施个人破产制度,主要是为了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和重新融入社会,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厦门市破产事务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说。
根据《条例》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债务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提出个人破产申请:在厦门经济特区居住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连续满五年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生产经营负债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法人等生产经营主体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个人,或者人民法院认为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其他自然人。
申请后需履行哪些义务?
那么,申请个人破产是不是就可以不用还钱了?
“这是误解。”该负责人表示,个人破产不等于“欠债不还”或者“直接躺平”。个人破产制度只能为符合条件的债务人提供债务纾缓或者减免的机会,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仍然要积极偿还债务,争取债权人的谅解和支持。
个人破产不是“一清了之”,根据《条例》相关规定,个人破产分为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最适合的路径。
在个人破产程序期间,债务人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比如,如实申报财产变动情况、配合调查等,此外破产申请期间的借款需要明示自己的身份,有劳动能力的还应积极就业,按照规定“借款一千元以上或者申请等额信用额度时,应当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并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债务人应当积极就业,接受推荐就业或者自谋职业”。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或者破产清算程序考察期届满并遵守了各项义务,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其剩余债务,但有些债务是不能免除的。比如,基于法定身份关系产生的抚养费、赡养费和扶养费等;基于雇佣关系产生的报酬请求权和预付金返还请求权等,如果债权人自愿放弃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怎么防范破产欺诈行为?
个人破产制度会不会成为“老赖”的避风港?欠钱后对方刻意申请破产“逃废债”怎么办?
对于读者的这一担忧,厦门市破产事务管理局解释,《条例》设计了一系列严密的制度来防范和惩戒破产欺诈行为。
“在整个破产程序执行中,已经配套实施破产信息公示制度、明确了财产申报规则、设立了诚信调查机制和对欺诈行为的处罚机制。”市破产事务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些制度环环相扣,形成完整的监督体系。一旦发现债务人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恶意逃债等行为,不仅不会获得债务免除,还将面临法律处罚。
厦门市破产事务管理局提醒,个人破产制度是给“诚信但不幸”的债务人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而不是让失信者逃避责任的工具。只有诚实守信、积极配合、努力履行义务的债务人,才能真正获得制度保护和社会认可。
在哪咨询个人破产问题?
市民如对个人破产保护条例有更多疑问,可以拨打厦门市破产事务管理局咨询热线(0592-2367397)、厦门破产法庭咨询热线(0592-5306024)了解详情,或登录厦门市破产信息平台(https://pcpt.sf.xm.gov.cn:83/)查询相关工作指引。
版权所有:卡管家(51kagj.com)粤ICP备19052075号 本站内容,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