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仑银行信用卡提醒:信用卡消费需谨慎,小心触犯刑法!
发布:2020-11-27 17:11:15 来源:昆仑银行 浏览:3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使用作废信用卡的。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恶意透支的。
什么是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中公布,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哪些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案例一
2016年5月,李某向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额度为6.2万元。办卡当日,李某即启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透支初期进行了部分还款,自2016年11月起再无还款记录。截止2017年10月,李某共透支本金合计6万余元。银行工作人员自2017年3月起通过电话、短信、信函及上门催收等方式多次催收,李某拒不还款。后李某通过更换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及住址的方式逃避催缴,致使银行工作人员无法联系到其本人。案发时,钱款已被李某挥霍。
经网上追逃,李某于2017年12月被依法逮捕。2018年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案例二
2012年6月,杨某向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额度为3.5万元。2016年10月,杨某为还债务透支资金。截止2017年1月,杨某超期透支本金约3.5万元。事后,银行先后五次以书面方式向杨某送达催收通知单,催缴透支款息。杨某签收了通知单后,拒不归还透支款项。2017年6月,银行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形下,利用信用卡透支资金清偿债务,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目的,且透支金额较大,在超过规定期限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也同样判处了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昆仑银行提示您:使用信用卡应遵规守法,切记按时还款,理性刷卡消费,切勿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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