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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信用卡给他人后对方不还钱,法院这样判...

发布:2025-08-05 13:33:01    来源:长沙晚报     浏览:10

出借信用卡给他人消费5万余元后,对方不但不还钱,还否认借用事实……8月4日,湖南高院发布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且看法院如何判决。

刘某经营快递网点,因工作结识了上级公司员工李某。2023年7月至2024年1月期间,李某多次通过微信与刘某沟通信用卡使用及还款事宜,如“等你过来我跟你说吧,顺便把信用卡给你”“大哥,快过年了,借我的8万有没有着落了”等。因刘某一直未还钱,李某无奈之下,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用信用卡消费未还的51600元及利息,刘某则辩称从未借用,且无借条等证据。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信用卡在特定账单周期内,对外付款存在异常情况。其中4笔向建材商户付款,多在晚上且前3笔支付间隔短,不符合日常消费习惯;向通信店支付18600元,远超一般通信设备金额,这5笔款项高度可能属于信用卡套现。

法院认为,从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刘某经营网点资金周转困难,有向外借款需求,且聊天内容表明刘某认可欠付李某款项。可认定刘某实际借用并使用了李某的信用卡进行对外支付。刘某虽否认借用,但未能对微信记录作出合理解释,其陈述与客观证据矛盾,抗辩意见不成立。而李某在庭审中对出借信用卡及催讨过程的陈述清晰具体,其证言真实性高于刘某的抗辩。此外,李某多次催讨,刘某未提出异议,仅请求宽限,2024年1月李某明确催讨8万元时,刘某也未否认。综合多方面因素,法院认定刘某借用李某信用卡支付51600元。

不过,由于李某将信用卡转借给刘某,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情形,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刘某应返还51600元而不需要支付利息。法院依法判决后,刘某上诉被驳回,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信用卡是商业银行基于持卡人资信状况赋予的循环信贷权利,与持卡人身份属性关联。外借信用卡不仅可能损害个人信用、引发法律纠纷,若借卡人逾期还款,持卡人需承担利息损失与信用风险;若借卡人将信用卡用于洗钱、诈骗等非法活动,更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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