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冒名办理信用卡,并产生不良征信怎么办?
发布:2020-02-24 15:12:45 来源:胜友律说 浏览:225
一、案情摘要
2017年10月23日,甲使用乙的身份证在某商业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后甲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消费21万余元。该银行将乙未及时还款信息报送银行征信系统并记录不良征信。乙发现后以侵权其名誉权为由起诉该银行,要求消除不良征信,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30000元。
二、法律梳理
1、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所享有的就其品质、信誉、才干、声望等获得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侮辱和诽谤等方式损坏公民或法人的名誉。
2、构成要件
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有过错是构成侵犯名誉权的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希望或者放任危害后果发生。应当预见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有损害事实。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主要包括因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名誉损毁、精神或财产上受到损害。
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人违反不作为义务,通过暴力侮辱、语言侮辱、文字侮辱等实施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行为。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一般民事侵权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因果关系。
3、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内容较多省略
三、裁判要点
通过裁判文书网进行大数据搜索,对裁判案例进行分析、研究,因银行卡(含信用卡)非本人办理信用卡逾期产生不良征信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较多,各地法院裁判标准和结果差异较大。
1、侵犯名誉权
此种观点认为,金融机构未履行贷款发放的身份审查义务,致使他人冒用或盗用卡主身份信息进行办理贷款或信用卡且逾期未还,而金融机构错误地将逾期贷款记录上传至卡主个人征信系统,导致卡主信誉降低,影响了卡主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侵犯了卡主的名誉权。
2、不侵犯名誉权
此种观点认为,金融机构不能直接认定银行卡(含信用卡)系盗办或冒办。个人征信系统内的不良信用记录,是金融机构依据客观事实报送信用而并非捏造,报送行为不构成对卡主名誉权的侵犯。个人征信系统相对封闭,记录并未在不特定人群传播,并造成卡主的社会评价降低,不会造成卡主名誉受损的后果,因此金融机构不承担承担侵犯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四、该商业银行是否侵权
笔者认为,侵权名誉权损害结果是否发生。个人不良征信会对个人的名誉造成影响。但具体要考察名誉受损的程度。当不良征信影响个人生活及生产正常进行时,可据此认定名誉受损。例如,乙因为不良征信导致贷款、投标等未顺利办理等。
该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信用卡时是否尽到审慎义务是判定主观过错及违法行为的关键。该银行工作人员若未尽到审核义务,则对损害后果发生有过错,该银行报送不良征信信息违法。反之,该商业银行只是按规定报送不良征信信息,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如不良征信信息影响有限,不应认定该银行侵犯卡主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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