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为什么未激活的信用卡也有风险?
发布:2020-03-13 12:01:42 来源:互联网 浏览:523
2013年,鲁某窃得被害人吴某放置于办公室柜子内尚未激活的广州某银行信用卡一张,利用事先知晓的吴某身份信息,以其名义挂失补办并“激活”新卡一张,后分四次通过POS机刷卡套现人民币共计19000余元。由此可见,未激活的信用卡也是存在被盗刷的风险。当然,最终鲁某被判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律师注解:
以他人名义“补办”新卡并私自“激活”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信用卡办理一般经过申领、审核、寄送、激活、使用五个阶段。而信用卡的激活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银行柜台办理,另一种是电话输入持卡人预留在银行的私密性较强的信息。信用卡只有成功激活,才能启用信用卡的各项功能,实现信用卡的不特定价值。
本案中鲁某在窃取吴某未激活的信用卡后,利用熟人关系所知晓的吴某身份信息,通过电话以吴某名义向银行谎称该卡丢失需补办,并以手机丢失为由,用自己的手机号码替代了吴某在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鲁某收到补办的新卡之后,通过电话激活新卡来刷卡套现。鲁某犯罪行为的实现,本质上不是秘密窃取,而是冒用他人身份欺骗银行,只有通过冒用吴某的身份,才能以其名义补办信用卡,然后谎称手机丢失要求银行变更登记的联系电话,为顺利激活新卡及对吴某隐瞒消费提示打下基础。
可见,只有冒用他人身份以及欺骗银行才能实现信用卡的财产价值。换言之,本案中假使鲁某没有窃取信用卡的行为,只要通过已知的吴某的身份信息,也能实现其犯罪目的。鲁某的行为在侵犯他人财产权的同时,也侵害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定盗窃罪无法反映该行为侵害的客体。况且,如果银行被认定在未经严格审查及向持卡人本人核实的情况下而草率更改了登记的联系电话,就存在民事上的过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吴某则无须承担还款义务,因此,本案的被害人不是吴某,而是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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