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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信用卡逾期不还,担心获刑罚

发布:2020-06-04 16:30:19    来源:仙桃市政法委     浏览:256

  这个月的工资又没了,月光族该如何拯救“不开心”?如果一张信用卡不行,那就两张!信用卡对于爱消费、低收入者来说,简直就是救命稻草。刷卡一时爽,还款愁断肠!信用卡虽好,但恶意透支逾期不还,那可就得唱起“铁窗泪”了。

  近日,多次恶意透支信用卡,并向银行谎报虚假手机号码来躲避催收的张某某,被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向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使用自己的2张中国银行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本金共计23万余元。2018年3月,张某某为逃避银行催收改变联系方式、逃匿外地,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家属代其归还透支本金。

  检察机关认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遂决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提起公诉,仙桃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第七条 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催收”:

  (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使用信用卡消费十分方便,但一定要结合自己的收支情况,量力而行。信用卡拖延还款,将对个人的信誉度造成极大负面影响。不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不但要承担高额罚息,还可能造成法律纠纷,得不偿失。预防信用卡诈骗,不能仅从持卡人处做起,发卡银行也要加强对于申请资料信息的实质性审查,对于临时提额要加强把控,才能将犯罪风险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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